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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机械通用零部件工业协会章程 (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于1999年11月7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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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中国机械通用零部件工业协会(CHINA GENERAL MACHINE COMPONENTS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紧固件、链传动、弹簧、粉末冶金、齿轮传动等5个行业的生产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校及与本行业密切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鉴于行业特点,便于开展工作,本协会下设:紧固件、链传动、弹簧、粉末冶金、齿轮传动等5个专业分会。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严格自律,全心全意为行业服务,为会员服务,在政府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以加速机械通用零部件行业的技术进步,促进机械通用零部件工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是社团法人,是政府对机械工业实施行业管理的参谋和助手,接受国家机械工业局、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北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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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对机械通用零部件行业改革发展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行业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法律法规等重大决策提供预案和建议; (二)对与行业发展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法规、规章的运行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反映行业意见,提出需要完善的建议; (三)总结交流企业改革与管理经验,指导企业探索深化改革、完善管理的新思路、新途径、新方法,推广改革与管理的创新成果,开展诊断咨询服务,促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四)受委托对合资合作、技术改造、技术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等进行前期调研、论证并提出建议;为用户采购、项目招标提供推荐意见; (五)协助政府组织制、修订行业技术、经济、管理等各类标准,并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并对生产不符合产品质量标 准的企业进行监督整改,直至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采取行政措施; (六)收集和反馈行业的产品质量信息,对产品质量情况进行自检自查,为企业改进产品质量提供诊断、咨询服务,向国内外用户推荐行业的优质产品,协助政府搞好本行业的质量管理工作; (七)参与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跟踪检查发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质量控制状况, 对存在问题的企业提出整改建议,为政府的复查、换证提供依据; (八)组建行业技术和经济信息网络,开展行业统计工作,对行业及企业的技术经济指标与变化态势进行分析与交流,采取多种方式及时了解机械产品的国内外市场动态和技术进步趋势,进行市场预测预报,为政府和企业决策提供信息服务; (九)沟通信息、协调关系,为企业资产重组牵线搭桥,促进行业结构的合理调整; (十)根据行业的特点,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十一)认真抓好行业内部的价格协调和价格自律工作,对机械行业的产品价格, 特别是出口和投标价格进行指导、监督、协调,防止低价倾销、价格垄断及压价招标、价格歧视,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二)组织企业开展技术交流与联合开发活动,培育完善技术市场,组织行业产、技术鉴定,大力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及各种形式的技术服务,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 (十三)组织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国际技术经济交流活动,组织人员出访和接待来访,举办本行业的国内及国际展览,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创造条件; (十四)指导企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帮助企业开展塑形活动,推动企业培育企业精神和企业文化; (十五)对行业职工队伍素质和结构进行分析、研究、预报;制定行业人才发展规划;根据需要组织专项培训和人才交流;为政府提供加强职工队伍建设的政策建议; (十六)协助国有企业抓好扭亏解困、减员增效工作,配合政府指导企业实施再就业工程。 (十七)指导企业抓好财务成本、工艺技术、节能节材、安全卫生、设备维修、内部审计等专项管理工作,推动企业加强以现场管理为中心的基础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 增强竞争能力; (十八)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愿望和要求,举荐科技人才; (十九)承担政府委托的其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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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从事紧固件、链传动、弹簧、粉末冶金、齿轮传动以及相关的专用设备、仪器仪表、原辅材料生产、经营的企业,科研、设计、学校等单位均可申请入会,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需具备的条件是,拥护本协会的章程并积极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有关专业分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专业分会按有关规定审议批准后,送本协会备案,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的统计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各专业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各专业分会理事会表决通过, 予以除名,报本协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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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会员代表按本协会分配的名额,由专业分会民主协商或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半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 (三)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根据理事长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决定本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罢免;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理事会除第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名誉理事长,亦可聘请顾问若干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或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或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理事长聘任。秘书长在理事长直接领导下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长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文件; (四)领导秘书处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理事长直接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具体负责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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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本协会根据机械通用零部件行业特点下设:紧固件、链传动、弹簧、粉末冶金、齿轮传动等5个专业分会,是本协会的分支机构,受本协会领导。各分支机构名称统一使用“中国机械通用零部件工业协会×××分会”。 第三十一条 各专业分会的主要负责人由本协会理事会或理事长提名,依据本协会章程规定,经分支机构选举产生。各分会秘书处的业务工作,接受本协会秘书长指导。 第三十二条 各分会根据本协会委托和统一工作部署,按照本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结合本专业情况,相对独立的开展各项活动。 第三十三条 各专业分会应积极承担本协会交给的各项任务,定期向本协会报送工作计划、总结,统计资料,财务预、决算,并及时报送会员、领导成员和机构等变动情况以及有关资料、信息、刊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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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收费的具体工作委托各分会负责,并按一定比例留用,留用的会费主要用于本分会日常业务活动支出;属于按一定比例上交的会费应于每年年终时如数交给本协会。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和各专业分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和各专业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和各专业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和各专业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第四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届中离任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和各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和各专业分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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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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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 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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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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